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针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 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行政监督方式如下: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
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