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相比,保险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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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流程如下。分别为:1、向法院申请破产;2、法院受理并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3、成立清算组;4、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5、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资产进行评估;6、清算破产企业财产;7.召开债权人会议;8、破产企业注销。
公司破产流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销。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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