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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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带来影响。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女方给予孩子的母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 (7)若双方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或小学在男方这边,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学习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男方应收集以下证据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男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医疗诊断书;女方长期不在家,孩子大多数随男方生活;女方具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除此之外无子女,女方有其他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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