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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监察机构能否受理投诉?应该向哪个部门?

2022-03-26 1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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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 1.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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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来信;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属举报类案件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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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委处理,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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