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双方签收后,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基层调委会、司法所等组织、部门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证据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该调解书的效力,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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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书要有法律效力,在写时应当注意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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