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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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包括: 1.双方同意在婚姻期间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3.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4.配偶一方因侵权或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的债务的。
夫妻一方债务的认定标准: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资助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生产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遗嘱或赠与合同所承担的债务;同意一方承担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费用;其他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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