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结合司法实践,建议男方在起诉前做好如下准备:一、让孩子与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资料等。二、证明孩子随女方生活显著不利,例如证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赌博、夜不归宿等)、经济条件较差、道德品质不佳等等。 4、男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检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薄、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等等。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随父生活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官一般会通过与子女谈话的方式来征求孩子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但他们都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7、男方的工资收入、稳定性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的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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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抚养权问题作出判决。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看孩子和谁长期共同生活。这个涉及到变更抚养关系会对孩子影响较大,也涉及到法院最后的判决能否得到顺利落实的问题,所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这个问题对抚养权的归属非常现实和重要。其次,看孩子处在哪个年龄段。法律上规定两周岁以内的,一般由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法律没有明确说归男方还是女方,实践当中掌握的标准就是看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就把孩子判给谁。这是一个住房、收入、工作特点、个人性格等综合条件的比较过程。再次,身体上能否再生育子女,是否有其他子女对抚养权的影响也非常关键。婚姻无法继续时,尽量务实、客观考虑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千万别斗气。
在下列情况下抚养权会给男方: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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