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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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办案机关同意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异地也可以办理。 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取保候审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取保候审的条件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等。
取保候审可以去外地,但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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