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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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与丈夫和前妻生下孩子的关系,需要根据双方是否已经产生了抚养和教育关系,来作出区别。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继母并不能享有对丈夫和前妻生下的孩子,也就是自己继子女的抚养权利。但是如果双方已经长期共同生活,而且继子女尚未成年,继母履行了教育、保护以及抚养的义务,就能够获得相应的抚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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