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看有没有依法组织清算, 1、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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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应当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被告。清算是指企业为了终结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在依法清算时必然要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在报纸上进行三次公告;也就是说,被注销企业并不享有清算时是否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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