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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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少数民族还应该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情况如下:再婚夫妻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有两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再婚前,夫妻双方加起来只有一个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两个;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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