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只属人民法院有权的权限,其他任何单位和机关均无权处理。 人民法院作失踪宣告,必须具备两项条件:第一,须公民下落不明2年;第二,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此,所谓下落不明为一种事实状态,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即使公民失踪满2年,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作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尚生存的,则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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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配偶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配偶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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