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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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处罚如下:贪污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没收财产。
贪污罪处罚规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罚款;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并罚款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巨大或有特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罚款或没收财产;多次腐败按累计数额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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