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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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具体如下: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如果约定加班工资基数远低于工资标准,则按工资标准来核算加班基数;如果约定加班基数高于工资标准,则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执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则按合同的工资标准执行加班工资基数。
有劳动合同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没有劳动合同的,以实际法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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