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对此也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法律只是对高利贷中,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进行保护,要是超过这个标准的话,则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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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的部分,是违法的,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违法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利贷利息的具体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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