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所有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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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个人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在农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全家迁入小城镇、县城落户的,由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不愿交回的,继续享有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定居,且全家户口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步骤如下: 1、办理“非转农”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书面申请报告。 2、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3、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4、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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