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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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手册(或营业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应当一致。 5、再婚当事人的需要特殊证明(另外持有上述①--④的证明)再婚的需要原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法院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注: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相关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国外期间的婚姻关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相关体检。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需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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