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登报是清算开始时必须做的,只需要告知公众该公司要清算注销这一事件,以便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清算报告是清算的后续阶段,因此清算报告并不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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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公司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需随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书); 5、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分公司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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