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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下列原则予以划分: 1、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协议一致分割的,依照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6、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女方不孕与财产的分割没有关系,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离婚时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3.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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