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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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 一、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离婚以后,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根椐法律的规定处理: (1)离婚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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