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拆迁赔偿如下: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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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房屋拆迁补偿款也应视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补偿款也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无协议,应当平均分割。
对于婚后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助款、拆迁安置房,应当区分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界定,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有商品房性质的,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农村房屋,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 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房屋所有人一方享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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