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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分居两年情形,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或者是能证明一方有法定准予离婚事由之一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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