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工商管理条例处理,对该方面的手续可详细向工商管理部门了解。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试行)》已经2004年5月13日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滨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持逾期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均属无照经营,对其经营的物品以及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可采取查封或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商品,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和经营场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行使其他经省政府批准集中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对你的处罚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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