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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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投标人之间不能协商投标报价,也不可以约定中标人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这些都是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为。投标人也不可以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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