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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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需要写明是否生育子女,若生育子女,则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在双方领取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即生效。双方需要按照该离婚协议书来遵照执行。
离婚协议书放弃抚养费是有效的,在该协议签署之后,即会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在抚养权、抚养费确定之后,没有出现法定事由,是不得随意变更的,即使需要变更,也是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的。不过,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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