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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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指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590号令征收补偿细则:为了保障其国家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情形;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情形;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情形;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形;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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