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雇主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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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死亡,如果被认定为工伤,且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要按规定来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且单位有责任的,则要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职工意外死亡,公司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赔偿:如果不是因公死亡,只有社保发放丧葬补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之后,参缴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缴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即公司进行赔偿,流程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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