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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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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