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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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制定和修订业主会议议事的规则,业主会议议事的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和运作的规则,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还有制定和修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是小区内全部业主的自我管理、自律、自我规范的规则,应该由小区内所有的业主进行制定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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