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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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起诉离婚委托他人办理可以。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离婚,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起诉离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庭。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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