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公证: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2)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3、到房产局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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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产遗嘱公证的手续通常如下:公民,法人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文书信息等相关材料。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工作人员会进行分类登记,并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最后等待领取公证结果。
如果属于公证遗嘱改遗嘱需要去公证机关进行申请变更遗嘱,并注明之前的公证遗嘱无效,如果属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重新订立遗嘱,写明之前遗嘱的大概内容,注明以此份遗嘱为准。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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