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诉权,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检察机关可以对下列案件提起诉讼: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当事人对国有资产合资、联营、产权交易、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大额的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多,然而由此引起的诉讼却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权利主体偏离了社会现实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起诉权,就可以使公众利益受到保护。 3、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其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也必然造成公众的不满,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也就客观存在。按照现行法律,对于上述事件,只有极少数享有起诉权或者任何公民、法人对这种行为均无起诉权。检察机关应当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向法院起诉。 4、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在民事纠纷中,有些没有起诉主体,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受害人的利益又须予以法律保护。例如,对于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清算中遗漏了债权,无法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代表国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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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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