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如果你只在借条上写“担保人:某某某”,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只有写明了“一般担保”或者写“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本人才负责偿还”等类似字眼时才属于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的说,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人(即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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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在债权到期日以后一年以上,那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那起诉担保人是有效的。 2、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时效在债权到期日延后6个月,目前已经满一年了,是超过了有效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那起诉担保人是无效的。
今(也可以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XXX(还款人的姓名)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的XXX元(大写:xx元)欠款,该欠款主要是为了XXX用途。 收款人:XXX(收款人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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