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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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征收用于建设用地有十分严格的程序,一般来说,农村征地分为批前,审批,实施三个阶段,批前有三个程序,即发布拟征地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应被征收人的申请组织征地听证,这是征地报批前三个准备程序。审批也分为三个程序,第一步是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第二步是将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第三步是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通过后,下发征地批文。一旦获得征地批文,市县人民政府就可以组织实施征地,征地程序也就进入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有三个程序非常重要,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然后才会进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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