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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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适用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个人出租屋综合征收率因此全线下调,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由4%降为2%,降幅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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