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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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备下列要件的,可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即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租赁合同的内容完备合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算生效。具体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主体合法、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等。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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