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的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权利是平等的。当事双方都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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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告如何答辩,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2、答辩状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在答辩阶段主要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答复,一般来说,法院会在第一阶段受理了离婚起诉,并决定予以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需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如果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在此阶段,被告还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给法院,如果自己认为有些材料无法收集但是确实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比如说对方的银行流水你不清楚,也可以写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法院帮助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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