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分析说明] 1、行为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查封、扣押、冻结。 2、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导致判决、裁定在客观上无法执行的;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听司法机关的劝阻、警告,继续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动机或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 3、行为人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抗判决、裁定执行的,属于牵连犯,只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处罚。如果在生效前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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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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