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款”,需有借据,这就是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的原因;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或约定而使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在本案中你方主张“25万为投资”,但法律上认定的依据是工商登记中的出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文件,至于你方提供的信函我认为不能充分说明其性质。所以就只能按汇款单上注明的用途认定为“设备款”,而你方并未提供设备,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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