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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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办理户口的办法:在该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孩子的亲属、户主或者抚养人等携带准生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如果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会核准登记,发给户口本。
上海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材料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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