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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对此,《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没户口本的处理办法:若当事人因未办理户籍登记而无法提供的,需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再进行婚姻登记,若当事人因遗失等原因而无法提供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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