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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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内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应当平均分割,但出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双方也可以共同约定有过错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一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另一方所有,另一半为去世方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若有遗嘱应该按照遗嘱进行另一半财产的分配,若无遗嘱应该按照继承法由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另外,进行分配时,不仅仅是死亡一方的财产还包括债务,应由其财产继承人承担,如有未成年子女还应承担起子女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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