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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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条件: 1、主体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陷入公司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条件为: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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