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行为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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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法拘禁;第二、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第三、非法拘禁别人,并进行捆绑、殴打、侮辱;第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第五、为讨债非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第六、明知是无辜的人,司法工作人员仍进行非法拘禁。
第一、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法拘禁;第二、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第三、非法拘禁别人,并进行捆绑、殴打、侮辱;第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第五、为讨债非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第六、明知是无辜的人,司法工作人员仍进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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