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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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能够达成分割协议的,双方按照协议结果分割。如果协议不成,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分割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没有协议的,按照等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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