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双方机动车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责任划分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警是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应限定为非机动车、行人有重大过失的,才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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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双方都有责任的处理方式: 1、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 2、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 3、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 4、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车祸双方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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