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份的程序: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2、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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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性包括四种情形:限制股份转让场所,股东转让股份应在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是股东以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是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限情形有:限制股份转让场所;记名股的转让规则限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管理人员对转让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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