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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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种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重婚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有法定的配偶或者自身有法定的配偶却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缔结婚姻关系要求进行结婚登记或者产生了事实婚姻的关系。
认定重婚罪的标准有:侵犯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地说,行为人必须有重婚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有配偶而结婚;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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