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相关项目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 医疗费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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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强调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患方需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根据该规定,患方需预先垫付鉴定费,待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判决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如患方拒绝垫付鉴定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的法律后果。如起诉前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不论医方责任大小,鉴定费均由医方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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