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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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2、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3、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所以符合上述第二种补缴情形,可以要求单位向社保申报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参加生育险的员工在分娩前需要连续缴费,在此期间因工作变动而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但仍在部分城市统筹范围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因此,最准确的情况还是需要向当地的社保部门问询,或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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